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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死刑观察(20180209)

创建时间:2018-02-09 14:17


一、“杭州保姆纵火案”今天上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一审被判死刑。

http://news.sina.com.cn/o/2018-02-09/doc-ifyrkzqr0539583.shtml 新浪

二、父被判死刑 儿获无期

http://news.hainan.net/hainan/shixian/qx/danzhou/2018/02/09/3604991.shtml 海南在线

 

儋州符某某父子二人都牵涉进一起故意杀人案。2017年11月,省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父亲符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儿子符某康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父子二人还需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6万余元。符某某父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符某某今年50多岁,儋州人,一家人在儋州那大镇搭建了临时工棚,从事流动补胎业务。临近的地块上,儋州一家公司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黄先生是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符某某父子与黄先生存在土地纠纷,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但符某某父子与黄先生的矛盾并没有消除。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黄先生在符某某家工棚相邻的土地上指挥挖土机施工。符某某与黄先生发生口角,持一把钩刀将黄先生砍倒在地。接着,符某某和儿子符某康各持钩刀又朝黄先生头部、背部、膝部等部位连续击砍,致黄先生头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左手手掌当场离断。听到他人喝止声后,符某某父子俩才逃离现场。受伤的黄先生被送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137万余元,还是在2016年8月10日不治身亡。经鉴定,黄先生系生前身体多部位遭受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发裂创、肢体离断、重度颅底骨折多发性骨折等损伤后继发性感染等疾病,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当日17时20分,符某某到儋州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报案。符某康案发后逃跑,同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省二中院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符某某父子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

三、公交车上扎伤女乘客 男子故意杀人获刑14年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2/id/3202959.shtml 中国法院网

 

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公交车上扎伤女乘客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刘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一公交车上,用手摸宫某某臀部,宫某某与其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刘某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宫某某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某咽喉,宫某某挣扎,被告人刘某又持刀扎宫某某背部等处。车内乘客及时将被告人刘某制止并控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扣押其作案使用的水果刀1把,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起获菜刀1把。宫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诊断为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等,经鉴定属重伤二级。

2月7日上午10点,被告人刘某被带上法庭,被害人宫某某并未到庭,通州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邀请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敏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辩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与宫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宫某某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某咽喉、扎刺宫某某身体数下,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乘客及时将其制止、控制而未发生宫某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宣判后,刘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中伟刑辩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