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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观察(20200413)

创建时间:2020-04-13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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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新一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二、厦门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一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三、鏖战二十四小时!玉田刑警成功破获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


一、大新一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月3日上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对一起运输毒品罪的罪犯许某富,宣告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经查,201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许某富安排同案被告人许某亮、方某庆(均已判刑)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粤JCS709白色大众桑塔纳小轿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隘江林场路口从梁某耀(已判刑)处接取海洛因30块。


当日22时许,许某富、梁某耀驾车来到合那高速公路德天收费站时怀疑有警察布控,遂电话告知许某亮、方某庆返回大新县下雷镇等候。许某亮、方某庆驾车来到下雷镇下雷汽修宾馆附近时被民警拦裁抓获,民警从粤JCS709轿车副驾驶室脚垫上一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海洛因共30块,总净重10612.92克。随后,民警在合那高速公路恩城路段抓获许某富,梁某耀驾车逃至高速公路新和路段后弃车逃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许某富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突出,应依法惩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刑终202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厦门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一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


4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生活和感情问题报复社会,杀害无辜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极大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0时50分许,彭某骑摩托车行至厦门某路口,发现一行走的单身女性,遂上前持刀捅刺其颈部欲将其杀害,因女子大声呼救挣扎未果。1时20分许,彭某又窜至某公园附近发现另一单身女性,便跟随其来到暂住处,持刀捅刺其颈部致其大量出血死亡。同日5时许,彭某在公安机关追捕下,骑摩托车逃至厦门某医院门口,拿出事先准备的汽油泼洒在身上及附近地面后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蔓延造成路边停放的私家车燃烧受损。彭某因疼痛难忍跳出火海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仅因家庭生活等个人原因,为报复社会,连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彭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其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所犯故意杀人罪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此,厦门中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彭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放火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鏖战二十四小时!玉田刑警成功破获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


2020年4月6日,玉田县局刑警大队重拳出击,缜密侦查,充分发扬连续奋战、敢打必胜的工作作风,鏖战24小时,成功破获一起故意杀人案


2020年4月5日18时许,刑警大队接大安镇某村刘某某报警称:大安镇后螺山村白某某被人杀害死于家中。因案情重大,大队长江振林立即向副县长宋春志、主管副局长吴宝章进行汇报,同时第一时间组织精干警力亲自率员赶赴案发现场。


大队侦技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勘察和走访调查,经初步核实,受害人白某某(女,39岁,大安镇某村村民)被人用利器砍伤头部后死于自家门房东屋。吴宝章副局长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警力分成调查走访组、现场取证组、信息研判组开展相关工作。


经三组民警大量工作,最终确认白某某丈夫苏某某(男,43岁)有重大作案嫌疑,且苏某永案发后踪迹全无。犯罪嫌疑人锁定后,警方对苏某某的行踪、社会关系、联系方式、逃离路线和工具进行细致研判追踪,同时根据其居住地向周边的遵化市、天津蓟州区、宝坻区等地开展地毯式排查。4月6日17时许,已经昼夜工作近二十四小时的专案组经大量视频监控调取及信息研判工作,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极有可能藏匿在天津市北辰区。抓捕小组在吴宝章和江振林带领下立即赶赴天津北辰区,在天津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于19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天津北辰区成功抓获。


经突审,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供述了因夫妻感情矛盾,与妻子白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利器将白某某头部砍伤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玉田刑警鏖战二十四小时,成功破获这起恶性故意杀人案,再次展现了刑警大队召之能战,战之必胜的优良传统,展现了刑警大队团结奋斗,英勇无畏的拼搏精神。现此案正在进一步连夜审理之中。

(编辑:王宜洁,审核:孙中伟)